报销比例
总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个人先自付10%
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5%
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0%
2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0%
3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40%
办理材料
1.参保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
3.诊断证明
4.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首页、住院病历、医嘱单等加盖医院公章)
5.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
办理流程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住院、门诊大病和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使用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参保居民发生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先由患者现金垫付,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调查审核确认后,再由其住院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3.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住院治疗,以及大学生因休学、寒暑假及法定假期、教学实习期间在非参保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从出院之日起60日内,由学校经办人员或本人、亲属手续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4.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中的银行储蓄账户。
5.超过60日不办理审核报销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和报销,其住院费用由个人自负。
办理地址
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御河路八号
电话:0317-2079166
沧州市新华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交通南大道36号
电话:0317-3584067
沧州市运河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解放中路融信农商行二楼
电话:0317-3051703
沧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沧州市千童大道38号
电话:0317-5200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