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4)

国家政策2018-08-23李天扬老师

(四)事故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五)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六)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 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

(三)超出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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