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所需材料
(一)随迁子女在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其父母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居住证: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于入学当年5月31日前在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
2。户口证明:父母双方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随迁子女家庭原籍户口簿。
3。住房证明:与《居住证》登记住址一致的住房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4。务工或经商证明:父母双方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务工或经商证明应在随迁子女入学当年的5月31日前取得。
5。儿童预防接种证(仅限小学入学)。
(二)若随迁子女父母一方为外县(市)、区户籍,另一方为本地户籍,而该随迁子女需在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同样须提供上述“五证”。其中,本地户籍一方无需提供《居住证》和务工或经商证明。
(三)若适龄儿童的父母双方均为本地户籍,但该儿童为外地户籍,其入学时除提供家庭户口、住房等证件外,还需提供该适龄儿童在我市办理的《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