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乡镇自行录用及1986年底以后聘用的代课教师必须坚决辞退。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思想品质差甚至违法乱纪的不合格民办教师必须及时坚决辞退。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正常辞退的人员,
地方政府要根据其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八、实行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制度。要进一步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对未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以本人退养前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每工作满一年给两个月的一次性退养金。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退休条件的,可参照公办教师的规
定办理退休手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九、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民办教师工资问题,努力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任何地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民办教师的工资。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
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公助工资,在农村教育费附加40%内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区,应首先做到同工同酬,其它地区民办教师的工资至少要达到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民办教师工资中的集体统筹部分,应由乡镇政府负责足额发放,县级财政、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督查落实。
2016-2017年青海省民办教师工龄认定
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