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于十二月底前报省教委并抄送省人事、计划、财政部门。省劳动人事厅会同省计划、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地、市、州民办教师分布情况及各地经济发展现状,每年定期下达“民转公”指标,并做好督查落实工作。
三、全面、准确、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关、转、招、辞、退”的民办教师工作五字方针。工作的着重点放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和完善配套措施上,各地要对民办教师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工作上的随意性和出现偏差。
四、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学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1986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用,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国家规定的时间界限绝不
能突破,必须做到按国家政策办事,令行禁止。
五、2000年以前分三年将合格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教师。国家给我省下达的“民转公”专项指标和省政府配套下达的专项指标,由省劳动人事厅会同省教委、省计委等部门统筹安排,每年年初下达,指标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不得以其它形式和借口挪作他用。“民转公”
分年度工作目标是:1998年702名,1999年623名,2000年366名。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有关地、市、州在逐年落实省上下达给本地区的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不突破省上当年“农转非”指标和增人计
划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民转公”。“民转公”工作要充分考虑民办教师的历史贡献和政策导向,以考核为主,不以考试定取舍。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民办教师对教育事业的贡献;对任教时间长、教学成绩突出、多年在边远艰苦地区、贫
困山区任教、担任学校领导工作和选招到中师深造、取得中师学历以及取得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合格证”的民办教师要优先转为公办教师。
六、进一步扩大中等师范学校招收办教师的数量。全省中师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未转和转正后的民办教师均可招收到中师进行学历教育,每年平均招收300名,三年合计9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