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三旧”改造实施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加快宁德中心城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改善人居环境,推动绿色宜居海湾新城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简政放权、属地实施的要求组织开展“三旧”改造工作。
(一)落实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保护城市历史风貌,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城市公共利益。
(二)优化结构、协调发展。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和重点功能区范围内用地的改造建设,优化城市结构,提升城市功能,推动产业升级。
(三)制定计划、有序推进。按照重点功能区规划建设管理要求,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充分考虑改造地块的难易程度,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具体改造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改造进度。
(四)公众参与、保障权益。充分调动企业、集体及土地原使用权人、相关权利人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主动参与,实现互惠共赢。
二、改造范围和方式
(一)改造范围
实施改造的特定城镇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城中厂”及旧房屋、旧村庄等,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亟须完善,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改造和更新;
2.因城乡规划需改变用途的用地,包括旧工厂、旧仓储、旧站场等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市区“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3.土地利用率低(建筑容积率低、厂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