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
第二条凡市(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均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公共利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总体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成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新罗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主要成员。
第四条市建设局作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各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项目业主应协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实施或委托相关部门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根据房屋货币补偿和补偿用房建设进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建设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