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四章 其它方面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有与居住处相符的常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拆迁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和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拆迁动员工作。被拆迁人因拆迁搬家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作单位应凭市拆迁办的证明适当安排,作公假办理。
第六条 九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主管我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对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建设项目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及拆迁安置方案,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并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缴纳管理费。
市拆迁办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给予答复。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