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13]97号)已作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优待老年人试行办法》(黔委厅字[2005]23号)同时废止。
国家政策2018-08-18李一老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13]97号)已作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优待老年人试行办法》(黔委厅字[200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