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对本省户籍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减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在黔居住并取得居住证的外省籍老年人,同等享受本条优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公交企业给予营运补贴。鼓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厕等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第十九条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信、邮政和广电网络等服务行业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和便利服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
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并提供引导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减免手续费。
第二十条本省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所。8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要陪护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鼓励旅游景区内实行收费的游览观光交通工具、体育健身项目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外省来黔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应设置适合老年人学习的课程,对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减免学费,为老年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建立老年人立案快速通道,提供优先接待、优先受理等服务,方便老年人立案。对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以预约上门立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简化申请程序,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符合条件的应依法给予援助。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离休证、退休证、户籍证明和护照等。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义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落实优待政策的,由其所在部门和单位批评教育、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