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服务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敬老院、福利院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有空余床位的属地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837—2011)。
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排除。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八、资金保障
各市、县(市、区)应将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一类补贴对象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省级财政按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九、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及时报送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确定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由设区市汇总后,于每季(年)度后的第一个月内上报省民政厅。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