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山西差旅费标准规定(4)

国家政策2018-08-10三水老师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和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其他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2日发布的《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08〕27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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