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再来看看新政策:事件是这样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根据全面两孩政策的新情势,草案中规定,吻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同时,晚婚晚育假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规定被删除,也象征着“晚婚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带着时期特点的词汇将逐渐淡出计生范畴。
?晚婚假撤消至少7天的假期没了
计生法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明白依照“白叟老措施”的准则,法律修正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持续享受奖励扶助。
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嘉奖和福利,源自于1970年代起实施的方案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过的《中华国民共和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中划定:“第二十五条国民晚婚晚育,可以取得延伸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余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