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实行熟练期制度。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2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76元。熟练期的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熟练期满合格后,上述人员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其中,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区工作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区工作的高定两级。
普通工人经技术等级考核并被聘用到技术工岗位后,岗位工资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工资;薪级工资达到或高于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动。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土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的规定执行。凡按规定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今后继续享受浮动一级薪级工资的待遇,浮动工资满8年已经固定的人员,这次套改时薪级工资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1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保留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根据宁党发[1999]27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前离岗的人员参加本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原职务对应的岗位套改,套改后工资由单位记载,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一并计算退休费。待聘拿生活费的人员按原职务对应的岗位套改,套改后工资由单位记载,按现行有关规定增加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