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企业物资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破损费用,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章“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我市主城区内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为组织形式的村民(居民)聚集村落。
第十八条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在辖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经村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被拆迁的城中村村民(居民)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补偿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面积的1.6倍进行补偿安置。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前项规定的安置比例计算调换房屋面积,根据第九条和本款第3、4项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前项规定的补偿比例,根据第九条和本款第3、4项的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3、宅基地上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安置比例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按该区位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单价减去200元计算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应补偿安置比例的,其大于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4、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屋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5、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不再作价重复补偿。
第四章有关补助
第二十条停产、停业补助费。因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临街门市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0元,其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