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经过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的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其他等次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成新等因素经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等次及成新差价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00元。(见附件二)
第十条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按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为一层临街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执行:
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的按变更后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没有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但在拆迁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以上的,可在其住宅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1.5倍。
第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册性质进行房屋调换,并按照本规定第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成新和结构类型可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住宅房屋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的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非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共有院落的,按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
院落土地和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
本规定所称院落土地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给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面积扣除房屋占地面积所剩余的土地面积。
第十五条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补偿,房屋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院落面积小于、等于房屋占地面积的,按照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院落面积大于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补偿金额,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按土地使用性质,由土地评估机构按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