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且对申请人具有监护权的所有监护人均应当签署同意申请人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所有监护人的委托书及监护证明,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指纹信息
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需要当场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16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民警无法判断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可在手指伤病痊愈后重新申请换发护照(费用自理)、补采集指纹。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护照加注:提交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所持的有效护照;
(2)护照换发:提交原护照资料页、签发页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护照补发:申请护照损坏补发的,提交损坏护照原件(须有护照资料页或护照号码);申请护照被盗补发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复印件,并检验原件以供核对;申请护照遗失补发的,须在申请表内著名,并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声明、确认书》,无需《出入境证件报失证明》。
(4)属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护照换发、补发或变更加注的,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