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从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提取4%的业务费。业务费主要用途用于开展耕地开发工作及耕地开发项目的勘查、规划,技术设计等必要的开支。
第八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应保障省、市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的实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耕地开发计划编制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季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耕地开发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季、年报制度。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分别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年终除报送财政收支决算报表外,应分别就本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后,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当年节余部分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财政、物价、审计、土地等部门,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保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