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划建设
(一)分类指导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标准要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按农户不同类型实行分类指导。具体要求是:
1.对家庭没有劳动力和缺乏自筹资金能力的低保户、单亲户、残疾人户等农户,鼓励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分片相对集中建设产权归镇或村集体所有、面积适当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妥善安置。建设村民保障房以镇政府或村委会名义申请,具体建设管理办法可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村民保障房集中建设规模不少于3户(含3户),每套房享受同样的省、市、县资金补助,市财政对组织集中建设村民保障性住房的乡镇或村委会额外给予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房屋建设、基础设施等方面。各县(区)参照市级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2.对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县(区)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县(区)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房屋、旧校舍、旧厂房等闲置房屋进行改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3.对有劳动能力和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农户,应鼓励其使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采用安全、经济、适用的岭南新民居设计方案,建造结构牢固、经济实用、节能环保具有岭南特色的住房。
(二)严格建设标准。要从农村危房改造户的实际出发,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控制建筑面积和建造成本,防止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县(区)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宣传引导,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好接口。
(三)示范点建设。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村民聚居和危旧房较集中或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需集中搬迁安置,且群众建房积极性较高、地方政府和农户筹资能力较强的村庄,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示范村建设。示范村建设要把危房改造与旧村改造结合起来,把村庄环境整治与农村“五改”(改路、改房、改水、改厕、改灶)以及宜居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把村庄建设与名村、美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把示范村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生态宜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