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工程运行管护费等。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划入经费类账户。
第二十条招标节余和工程决算审计审减资金额度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须继续用于本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10万元以下的可转入完工项目结余。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等。
第二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一)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是在确定的区域范围内,通过对中低产田进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建成旱能浇、涝能排高产稳产农田,提高项目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等。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是以全省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以推进优势农产品的产业化发展为主攻方向,围绕产业链条的关键环节、薄弱环节,扶持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完善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等。
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国家和省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区域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