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总则草案亮点解读(2)

国家政策2018-06-28李天扬老师

亮点三:将智力障碍者等对象纳入被监护人的范围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但在现行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而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在监护对象上有所扩大。

此次的民法总则草案中,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相应完善,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强调了家庭责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此外,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亮点四:特定情况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家暴儿童、遗弃儿童的现象不时发生,针对此类监护人,民法总则草案也做了相应规定。草案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制定新监护人。

特定情况指的是,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同时还规定,原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亮点五:新增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北青报记者发现,在民事权利章节中,草案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进行了相应规定。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也作了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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