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条明文规定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以便于人民群众准确掌握,避免就本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案型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徒增讼累。但所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种类还嫌太少,建议增加下面的几种请求权:(一)基于身份关系的抚养费、扶养费和赡养费的请求权;(二)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分割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的收益分配请求权;(四)基于存款关系、债券关系的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权。
建议增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计算的特别规则。鉴于对未成年人(不限于女性)的性侵害行为的特殊性,其损害后果往往极为严重,且受害人很难获得法律保护。因此,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对这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点,设立特别规定。例如,依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修订后的德国民法典第208条:“基于性的自主决定权(therighttosexualself-determination)受侵害的请求权,于受害人满二十一周岁前,时效不开始进行。时效开始时受害人与加害人处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于共同生活关系解除前,诉讼时效不开始进行。”建议参考上述立法经验,增设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则,设为两款,第一款:“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开始计算。”第二款:“受害人与加害人处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中的,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并且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之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