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全文(7)

国家政策2018-06-28三水老师

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字号。

第五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的住所】

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其住所。

第五十三条【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的用工权利】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十七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八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的限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必要生活费用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第六十条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以户的名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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