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百零八条本条例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和关系密切的人。
第一百零九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条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