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共7章55条,对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正式出台预示着我国公职人员纪律处分规范正日趋完善,治贪治庸的惩戒体系正日趋健全。这是对我国多年来行政惩戒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为今后惩戒违纪违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具有三个方面显著的特点:
一是《行政处分条例》既是对以往行政法规的继承,又体现了作为新的行政法规的开创,是一部系统、全面行政处分法规。
国家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说过“过去一段时间,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行政法规都没有那么完善,所以处分的随意性比较大,难以保证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惩戒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行政处分条例》以列举与归纳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应当给予处分的主要违纪行为作出规定,并且贯穿了一个重要原则“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公务员不受处分”。
第一,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规。
1957年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施行时间长达49年,虽然内容滞后,但作为一个总纲性的政纪处分规定,其中包括12种违纪行为,同时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该规定具有涵盖违纪行为宽泛、适用对象广泛的特点。因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的施行而被废止,导致一段时间内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一些政纪处分面临无法无据的窘境。2006年12月,国家监察部、人事部为此专门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应该说,该《暂行规定》是监察机关在较长的时期内做出政纪处分决定的重要的、根本的依据。
第二,监察机关使用频率最高的一部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