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在征拆工作中违法违规操作,酿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材料等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围攻、谩骂征拆机构工作人员,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阻碍征拆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工作按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涉及本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2.花卉苗木基地搬迁补助标准
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4.家禽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助标准
5.迁坟补偿标准
6.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