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全文(3)

国家政策2018-06-03李天扬老师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善公共卫生设施,确保垃圾转运站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城市建成区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建立完善的垃圾处理产业链。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小街小巷等卫生管理,配齐环卫设施,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保洁制度。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确保公共厕所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从水源地保护、自来水生产到安全供水的全程监管体系,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强化水质检测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海域、江河、排洪沟水体垃圾的清理工作,防止海域、海岸发生大面积污染。

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普及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工作,完善垃圾转运处理体系,确保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单位应当依据《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落实本辖区或本单位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应当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列入环境综合治理考评体系。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公园、商业聚集区、农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

机场、港口、车站、公共厕所、加油站、候车亭等场所应保持卫生干净、整洁。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单位、家庭和个人卫生管理。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卫生管理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和计划,配备保洁人员,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活动;

(二)环卫设施齐全,厕所符合卫生要求,生活垃圾密闭化收集和管理、日产日清;

(三)不得有乱搭建、乱挂物件、乱堆放、乱停车、乱张贴、乱排污水、乱丢垃圾的行为,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四)道路平整、无黄土裸露,环境干净整洁;

(五)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季度更换一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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