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办法》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考核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保证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内容能够具体落实,《办法》构建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爱国卫生工作监督体系,一是明确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能,并强调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执法检查;二是为充分发挥群智群力,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对建议和投诉平台的设置和奖励机制的建立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借助媒体优势,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通过设立媒体曝光栏、开展主题宣传报道等形式,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四是规定爱国卫生监督员制度,并明确爱卫会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的职责。(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对违反本法规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如关于未规范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二次供水、病媒生物防制、个人违反控烟规定的法律责任,《办法》不重复规定,在“法律责任”规定中予以衔接。对违反本法规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未设定处罚,《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未实行禁烟的单位规定法律责任,并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的违法行为设定处罚;二是对闲置空地、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责任和餐饮、食品等行业卫生设施要求,有关责任主体不履行职责或者卫生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规定了法律责任;三是针对单位和住宅小区出现的环卫设施缺乏、不履行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公共厕所垃圾和粪便、生活垃圾未实现收集清运密闭化存在暴露垃圾、卫生死角的情形,分不同情况设置法律责任;四是对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等家禽家畜且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对饲养场所进行清理。(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