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市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由受益的市、县(区)财政对金融机构按贷款金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使用公积金
(一)申请人在没有住房贷款余额(包括商业住房贷款),购买家庭普通自住房时,均按首套房贷政策执行。取消房管局出具的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二)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职工有商业银行自住房贷款时,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小于6个月足额缴存额时即可贷款。
(四)在市内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在缴纳首付款后,余下房款可以全部使用公积金贷款。
(五)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由原来的12个月放宽到24个月以内。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可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10年。
(六)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取消房屋租赁纳税证明。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额度调整为提取之前12个月已还购房贷款金额。
四、缓免相关规费
(一)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办理报建手续时缴纳总额的50%,其余部分缓至项目竣工验收前缴清。
(二)自来水入网费在申报时缴纳总额的30%,余下部分缓至分户安装结束前缴清;天然气入网费在申报时缴纳总额的30%,余下部分缓至供气之前缴清。
(三)对建设公租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实施购房补贴
(一)凡在巴城老城区及各县城老城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并签订了正式网签合同的,每套住房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业主1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新区、新城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并签订了正式网签合同的,每套住房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业主200元/平方米的补助。享受住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签订网签合同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期间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