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加强教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教师职业文化建设,经常性开展师德宣传教育活动,注重挖掘扎根乡村教育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教师模范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重视师德师风考核。完善学生、家长、社会评价教师的办法,制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细则》,将考核结果纳入评先表模、职称晋升等考评体系。完善师德档案制度,通过建立师德档案对教师师德行为事实进行记载、分析和处理,引导教师反思修身,不断提高教师师德水平。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对师德师风不良且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学校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三章教师管理
第九条按照总量控制,按需核编原则,各县(市)区统筹分配、动态调整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配备齐全,确保开足开齐课程需要。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乡村教师编制。
第十条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乡村教师补充新机制。教师补充严格执行“减一补一”,由教育部门牵头,人社、财政、编制等部门配合,共同会商审定当年因退休、辞职、调出、死亡等各种原因而减员的教师数,将其列入当年教师招录计划,及时将空缺的教师补充到位。严禁在有符合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有减不补”、“减多补少”、长期使用临时代课人员。
第十一条加强城乡教师编制管理,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对县域内教师队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地统筹分配、动态调整当地学校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配备齐全,确保开足开齐课程需要。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求统筹实施派遣任教,实现教师由“单位人”向“系统人”的转变。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托管、合作等方式建立共同体,推动优质师资团队化交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挂钩,并给予倾斜。对城镇离退休的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到乡村学校长期支教的,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推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县域内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切实解决农村学校师资不均衡的问题。通过定期支教、兼职走教、送教下乡等多种方式对乡村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能力帮扶,增强乡村教师队伍发展活力,从而提高我市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