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及时调处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行为合法、公平和公正。调解机构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监察、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
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的,投诉因征地拆迁而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社保政策未落实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受理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市政府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再调解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建立土地征收监管机制。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由同级监察、审计、法制、国土资源、民政、农业、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土地征收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土地征收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不得采取费用包干方式,不得制定低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凡已制定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三章征地程序
第十二条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程序,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土地。
第十三条征地具体程序为:
(一)发布征地预公告。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补偿登记期限等。
(二)现状拍录。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用地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
(三)勘测定界。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明确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和界线。
(四)征地补偿登记。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和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并由参加现场调查登记的地上附着物权利人代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签名,监察部门代表查验签名后,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在政府预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核实结果为准。
(五)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要求,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求听证的,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示取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程序分别报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十)征地方案报批。由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并由银行出具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05〕70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31号)要求,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一书四方案"的报批资料,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十一)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方案经依法依规批准后,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两公告合并一次发布),将批准的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书面形式及时予以公告。
(十二)兑付征地补偿款,完成土地征收。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付清征地补偿款后5日内,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被征土地移交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