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问: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但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优惠?
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9.问:小型微利企业本期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期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下一期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一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的所得税。
10.问: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衔接期,对企业申报享受优惠有什么影响?
答:(1)对于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2015年10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2)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10月1日之前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低税率政策,按20%税率缴纳税款;10月1日之后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11.问:2015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新优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按20%计算缴税;10月1日之后的利润部分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