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示范条款对实务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突出问题,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相应的约定。例如,第六条第7款约定乙方可以转委托;第三条第6款约定如实际托运人请求交付运输单据的,乙方应向其交付;第五条第2款约定如甲方逾期支付款项,乙方有权滞留甲方委托的任何货物和文件单证等。
海仲委仲裁院副院长陈波告诉记者,由于物流所涉领域甚广,既包括海上、陆上及空中运输,又包括仓储、装卸、加工、信息、代理、保险等,导致物流争议的管辖权分散,加之物流本身专业性强,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纷繁复杂又琐碎的现实状况不利于物流争议的妥善解决,用仲裁的方式由专业人士解决争议,具有权威性、灵活性、裁决执行便利性等诸多优势,又可为当事人节省费用和时间。
重在示范和参考作用
记者了解到,示范条款的起草主要考虑了当前货代行业下述一些现状和问题:首先,货运代理业务的复杂性,货代在整个物流环节中起到链接和润滑的作用,涉及多重身份和交叉责任,较为复杂。其次,货运代理企业的利润薄,增值率有限,在社会产业链中处于离不开又不属于高端业务,市场地位相对较低。同时,货代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操作不当、经营违规是货运代理纠纷与损失的主要原因。此外,货代协议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导致货代合同履行中一些所谓的惯例已涉讼却发现并没有合法合规的依据。
作为基本要求,《条款》强调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包含协议要素,体现货运代理行业特点和协议的框架性,最关键的是要立足公平、公正,平衡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偏向委托人或受托人,以合法、能切实履行协议、预防风险为关键。
而为满足大中小各种类型的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和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和参考作用,海仲委上海分会共起草了协议条款相对比较严密的《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和协议条款相对简单的《货运代理协议(简式)》两个协议文本。同时,考虑到货运委托书在实务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考虑到实务中经常有单票委托而不签订协议的情况,海仲委上海分会又起草了一个通用型《货运委托书》供货代物流企业在货运代理实务中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