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南平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2)

国家政策2018-08-02王新老师


  1.各县(市)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2.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各县(市)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自县(市)人民政府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高速公路拟征土地内任何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4.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征迁争议不得影响征迁工作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5.在征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务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松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7.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归南平市国土资源局。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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