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退伍军人转业安置政策及军人转业最新政策标准(3)

国家政策2018-07-22三水老师

(二)采取有效措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地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加强和改进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要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全面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逐步规范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鼓励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专升本培养院校单列计划招收退役士兵;积极探索开展以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资金支持、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落实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提高创业成功率。要积极搭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进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公共就业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等多元化的服务。要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保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地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通过量化士兵服役贡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等办法,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招录政法干警时,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在录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时,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驻豫直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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