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与认定后的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合并建筑面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给予安置补偿。
被拆迁人除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外,确无其他住处的,根据认定后的建筑面积,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给予安置。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但确有实际困难不能缴纳超面积款的,实行产权共有,待回迁后凭安置协议,确定房屋产权,按规定缴纳租金。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该拆迁片的平均评估价格补偿。
六、附属物的补偿范围包括门斗、棚厦、围墙、菜窖、地下室、水井等,具体补偿按评估价格确定。
七、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被拆迁人的安置方案,应报市拆迁办批准,并全面公示。
八、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拆迁安置补偿、补助问题,仍按现行相关拆迁政策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牡丹江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安居补偿的暂行规定”修改意见,正在报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