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切实加强编制管理。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教职工编制。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逐步补足配齐乡村公办幼儿园教师。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
17.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坚持“重师德、重奉献、重坚守”的原则,制定符合我省乡村教师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
18.增加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数量,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要求,不把发表论文作为必备条件。
19.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和参加省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时,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六、推动城乡教师交流
20.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定期交流轮岗、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组建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教学点交流。
21.支持乡村教师回原籍任教。对在原籍以外县任教满5年的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等问题,申请调回原籍乡村学校任教的,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在有编有岗的情况下,要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办理,保持乡村教师队伍稳定。
七、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22.完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整合高等学校、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23.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实施教师校长全员培训的主体责任,按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5%的标准,保障教师培训经费投入。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和校(园)长进行建立在自主选学基础上的360学时全员培训。
24.加强县级乡村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各市、县(区)要积极推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县级教科研、电教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使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乡村教师培训基地,提高县级教师培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