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费补偿标准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3]21号)规定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
43号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3]21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不满16周岁人员(含政策性移民时随父母生活统一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5万元;无固定工作或无稳定收入的自费农转非人员,原征地撤组转户时不满16周岁未安置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8000元。
六、被征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保障按照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马政[2005]14号文)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8]97号)规定办理。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告知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收土地农户。
九、本次拟定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初步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可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