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环保部门会同公安、商务部门建立黄标车提前淘汰数据统计与核实机制,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环保、公安、商务部门核定的数据清算补贴资金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黄标车,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按照省政府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三)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五)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财政供养单位是指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
第十二条 省级补贴资金采取“提前预拨、定期清算”的方式,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市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和商务厅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联合制定黄标车提前淘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指导全省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
第十四条 各市应制定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等办事地点、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等。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和环保等部门可设立补贴资金联合办理服务窗口,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定期审核相关材料信息,为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报、申领手续。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于车主或经办人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五)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