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和环保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黄标车淘汰补贴标准
一、载货汽车补贴限额标准:
大型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中型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轻型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微型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二、载客汽车补贴限额标准:
大型客车(含营转非)每辆补贴18000元,中型客车(含营转非)每辆补贴11000元,小型客车每辆补贴7000元,微型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补贴标准以陕西为例,补贴比例载货汽车在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5年以上(含)5年申请淘汰的按照补贴限额标准全额补贴,载客汽车在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4年以上(含)4年申请淘汰的按照补贴限额标准全额补贴。
注:1、机关事业单位的“黄标车”不予以补贴。
2、对提前淘汰的非营运“黄标车”实施分年度差额补贴,在2015年淘汰的可全额享受规定的补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