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备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总量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与规定,提出流程科学、职责清晰、操作性强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方案,承诺落实时间,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承诺。
此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承担相关业务涉及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相关合格评定,并获得证明文件,以确保进口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安全。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汽车进口许可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及信息发布等工作。采集的相关信息数据,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完善政策措施并提供高效公共服务。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数据;未经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许可,不得开展与采集的原始数据相关联的盈利性业务。
第十条(厂商申请)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备案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厂商和相关产品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厂商和相关产品予以备案,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确认凭证)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参数,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产品销售前,应当承诺向消费者详细告知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范围、厂商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安装方案,以及维权和投诉渠道,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领确认凭证。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审核销售车型、厂商承诺情况、消费者缴纳社保和信用信息情况、充电设施安装证明等,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确认凭证每车一张。
第十二条(专用牌照额度申请与发放)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可以凭购车发票、确认凭证、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提出专用牌照额度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核发专用牌照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