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5)

国家政策2018-06-28李一老师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主要事项: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规定的主要事项: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