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负责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工作;
10、负责受理本辖区物业管理投诉,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及换届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工作;
3、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4、指导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5、受理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投诉,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工作;
2、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开展自治管理活动;
3、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及换届工作;
4、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纠纷;
5、劝阻违法拆改房屋和私自搭建建(构)筑物、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市、区建设、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城管监察)、公安(消防)、物价、工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向其提存的物业质量保修抵押金的监督管理,负责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物业保修责任的监督管理;
(二)规划部门负责核定、验收物业及配套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三)城管综合执法(城管监察)部门负责私搭乱建、乱堆乱放、饲养畜禽、圈地、耕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确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对任意在住宅小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阻碍消防通道以及强行停放油罐车、危险品车的行为进行处理,定期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娱乐场所、居民区等噪声扰民行为进行处理;
(五)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工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