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戴皓认为,一是在流转税税负方面。保险业经营的过程与一般行业相反,先有收入,而后在未来承担保险责任并给付赔款,保险提供的服务价值无法从价格中直接体现出来。同时,保险公司主要成本支出中赔付成本、代理成本、人力成本、保险准备金等,上述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可以抵扣。
二是在企业利润方面。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保险业税率由营业税的5%改为增值税6%后,并且产品价格不提高,收入将下降5.7%,而成本是否下降则取决于进项抵扣情况和营改增实施成本增加的影响。
基于此,包括戴皓在内的一些保险业人士呼吁,国家在营改增工作中,应该向保险业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
比如,对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支出(赔付支出、佣金支出、保险保障基金等上缴监管费用)允许按照一定比例视同进项税予以抵扣;对于原有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保留等;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等。
毕马威中国在前述研报中表示,保险业营改增的一些问题还会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例如,标的物的风险在中国境外(例如境外旅游险或国际货物运输险)、寿险、健康险等险种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再保险业务,是否与基础保险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