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
哈人社发〔2015〕21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市)、市直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依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三、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五、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各单位每年年初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并经部门、单位领导研究审定后执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