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推广使用力度。党政机关、公共机构更新车辆时,当年购买配备新能源汽车数量不低于年度更新车辆总量的30%,并逐年提高比例。在推行公车改革中,积极倡导公职人员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省财政厅制定政府采购目录)
三、完善政策配套措施
(一)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对武汉市、襄阳市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对于购置使用省内企业生产的纯电动公共客车,除国家补贴外,省财政每辆一次性补助20万元。武汉市、襄阳市以外的地区可自行制定新能源汽车补助范围及标准。根据国家即将出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政策(2016—2020年)”,及时制定我省配套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方案)
(二)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符合政策规定,并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研究完善节约能源和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并做好车船税减免工作。继续落实好汽车消费税政策,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作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方案)
(三)多渠道筹集汽车产业发展资金。充分发挥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等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检验测试等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和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分别落实)
(四)实行差别化的交通管理措施。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别化的通行便利。对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保险分类管理并给予优惠和便利。凡是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省内享受停车费减半优惠。(省公安厅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细则)
(五)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坚决清理取消各地区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规政策措施。(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规范市场秩序方案,省工商局、省减负办分别负责市场秩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