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白山政令[2002]22号
《白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说明:
白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因建设项目需要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监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审查城市房屋拆迁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和考
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并核发《拆迁岗位证书》;
(三)确定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
(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