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与省军区司令部共同印发贵州省学校征兵工作暂行办法(4)
贵州征兵网2018-11-17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三条 集中征集期间,学校应根据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做好宣传发动、体检政审、走访调查、审定新兵、完善档案和公开公示等工作,确保征兵工作顺畅、有序、高效。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届毕业生和高校在校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资助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兵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为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资助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第二十五条 高校在校生入伍前,高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第二十六条 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兵或服兵役期满退役的,高校人民武装部要协调有关部门准予复学;因思想原因退兵或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以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第二十七条 高校人民武装部应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征兵工作顺利开展。第二十八条 学校征兵工作经费按照县级财政保障为主、学校保障为辅的原则保障。兵役机关应将学校征兵经费列入年度征兵工作经费预算开支,由县级财政保障。兵役机关根据工作开展和完成任务情况将相关经费拨付给学校。学校应将人民武装部和负责征兵部门的办公经费列入预算,保障日常工作开展。第二十九条 学校征兵工作经费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第三十条 各级兵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联合考核机制,定期对学校征兵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一)单项考核。主要对学校征兵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二)综合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进行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和全面建设考评时,应将征兵工作列为重要考评内容。县级兵役机关应每年对辖区学校征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三)岗位任职考核。县级兵役机关应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及高校,每年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武装干部实施奖惩和调整任用的依据。第三十一条 各级兵役机关应将学校纳入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范围。对学校征兵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质量不高、被动应付和存在突出问题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失职渎职导致责任退兵特别是政治责任退兵的,要严格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连续5年考核优秀的,可考虑提拔使用;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或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不再从事武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