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和平均学绩制。
第十五条确有能力自学某门课程的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办理课程免听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特殊情况,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免修获得学分。
确因身体原因(病、残)不能上公共体育课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疾病证明,校医院复查核实,体教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转入保健班学习。
残疾学生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参加军训,按规定给予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所有修读后而未获学分的课程,一律按未修读过的课程同等对待。因故不参加考核,学分绩点取0,并参加平均学绩计算。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可以缓考。所有缓考都编入下一轮同科目考核。缓考合格后所取得的学分和绩点数,与正常考核取得的学分和绩点数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录,不记学分,学分绩点取0,并参加平均学绩计算。学籍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按《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节主辅修、双学位
第二十条学生在修读第一专业(主修专业,即新生录取专业)的同时,根据学校所设置的专业计划可以在本学院或跨学院按“辅修专业计划”选修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并按辅修专业规定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修读第一专业(新生录取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者,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在本学院或跨学院选修第二专业课程。
第二十二条在本学院或跨学院选修第二专业课程的学生,凡修满第二专业各类课程要求的学分数和该专业要求的毕业总学分数,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时,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学生主辅修的上课时间冲突时,允许学生申请对冲突的课程办理免听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中完全相同的课程,经第二专业所属学院负责人及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其学分用第一专业中该课程学分替代。
第二十五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成绩登录及学籍管理按照《贵州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节选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