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公安机关的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医院诊断书以及受损害的车辆等。
(6)写明起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原告在具状人处签名,并注明起诉时间。
(二)立案时应提供的材料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的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2)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4)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5)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互关系的证明。
(6)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①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提供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上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责任的证人证言及有关物证等。②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③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提供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所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该被抚养人是否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证明材料。④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如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建筑等的修复或折价费用的证明材料。